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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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偷成照样批捕法律专家热议玉环新尝试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丁洪兵

  近日,入室盗窃未遂的贵州人吴某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批准逮捕。这让当场抓获吴某的该县坎门边防派出所执法民警们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当地的老百姓对此事也拍手称快,因为,像吴某这样的“贼骨头”在玉环再也不会因为盗窃未遂或是盗窃金额过少而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2006年5月6日凌晨3时许,坎门边防派出所民警像往常一样在辖区里巡逻时,发现一户居民家后窗户被撬开,大门也洞开着。巡逻民警立即在该居民房附近进行布控,并当场抓获了正准备下手偷东西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经过审讯后,派出所并没有以盗窃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吴某,而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出了逮捕申请。
  玉环县检察院果然批准逮捕了吴某,这让原本以为只要被治安拘留几天的吴某始料未及。该所教导员赵志明告诉记者,在以前,像吴某这样被抓获时并没有偷到东西的小偷,属于盗窃未遂,所以检察院不会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公安部分只能对其处以治安拘留。
  “同样,因为盗窃的金额低于我省刑事立案标准,我们也无法追究这些小偷的刑事责任,”赵志明说,就因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少“贼骨头”被拘留几天后经常又会重操旧业,所以当地的老百姓对小偷可以说是恨之入骨。
  为了让那些侥幸逃过刑事处罚的“贼骨头”不再有恃无恐,玉环县坎门边防派出所找到了另外一条法律途径: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追究这些小偷的刑事责任。而此举果然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
  “玉环县的做法有助于进一步打击入户盗窃案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法律专家或业内人士对这样的做法表示肯定。他们认为,入户盗窃的人身危害性极大,很大一部分入室凶杀案件或者抢劫案件都是由入户盗窃引起的,但由于刑法对入户盗窃案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大多只给予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而已。”所以,专家们认为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入户盗窃者的刑事责任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但也有律师提出,在法律上认定入户盗窃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存有一定争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晓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的定义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在户住要求闯入住宅者离开遭强行拒绝。而入户盗窃的小偷大多数却是在户住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还无法直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他也表示,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入户盗窃者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失为一种尝试。